内蒙古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
根据《就业促进法》、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08]107号)的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范围和认定标准: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并已进行就业和失业登记的下列人员。
(一)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以下简称“4050”人员;
(二)持有《残疾证》并经劳动部门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达到5-10级的城镇残疾人;
(三)经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成员以及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城镇失业人员;
(四)在城镇规划区内,完全丧失土地且女满40周岁、男满50周岁的失地人员;
(五)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职业介绍服务3次以上、非因本人原因仍未能就业的城镇失业人员。
二、认定程序
(一)符合城镇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之一的就业困难人员,均需持本人身份证件、户口本、《就业失业登记证》到辖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申请登记。按照范围和认定标准各类申请就业困难认定的人员需出具以下材料。
1、城镇登记的“4050”失业人员,已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2、残疾人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残疾证》和劳动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等级鉴定证明;
3、城镇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期间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证明;
4、完全失去土地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土地征用相关证明,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参加社会保险凭证;
5、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女满35周岁、男满45周岁的失业人员需提供公共就业服务部门出具的经3次以上职业介绍仍未就业证明。
(二)需本人填写《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
(三)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受理后,由专职人员调查核实、公示,街道初审认定手续后,由旗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审核认定,并报盟市劳动就业部门备案。
(四)办理时限。
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在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
旗县区劳动就业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三、认定管理
(一)工作人员要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审批表》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予以查验,并输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管理,建立电子档案。
(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要对困难人员的管理实行动态监控,每年对《就业失业登记证》年检。
(三)旗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审核认定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在《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盖旗县区以上就业服务机构印章,并注明符合城镇就业困难人员的类型和批准时间。
(四)旗县(区)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对城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机制。对该办法的执行情况及发现的问题,及时向上一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