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内人社办发【2014】128号
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人社部函[2012]366号)转发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失业保险基金是失业保险事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直接关系到广大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完整,直接关系到社会稳定与和谐。各地失业保险基金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与监督工作意见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1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增强责任意识,加强监督检查,有效防范、及时化解基金管理和运行风险,确保基金规范运行,保障基金的安全与完整。
二、各地人社局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规范有序的基金运行机制,健全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定期对失业保险基金从账户设置、基金核算、制度保障、内控管理机制及内外工作程序衔接等方面进行检查,全方位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从源头上防止基金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
三、各地人社局及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规范、安全、有效的原则,合理设置岗位,加强对基金管理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要强化内部控制制度,坚决防止监督缺失和管理失控。要结合失业保险工作的发展方向,不断完善失业保险各项制度,健全、完善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流程,进一步提升失业保险管理服务水平。
附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4年5月15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
和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2]3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根据社会保险法关于加强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的要求,针对2012年审计署对全国18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和201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的全国失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提出的基金管理信息系统落后、经办管理人员不足、财务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失业保险基金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
社会保险法进一步充实和完善了失业保险费征缴制度、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失业保险监督制度和失业保险经办服务管理等内容,对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做出了规定,并明确了违反社会保险法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失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健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内控制度,强化失业保险信息系统建设,定期组织开展失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改进和规范基金管理和使用。
二、规范基金收支结算和银行账户管理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级经办机构一律不得接受参保单位以现金和现金支票、远期票据、有价证券等形式的缴费;支付各项失业保险待遇时,要采取银行存折、银行卡等形式实行社会化发放,一律不得直接支付现金。要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规范基金账户的开设、管理和使用,专款专用。各级经办机构要加强基金管理,在确保待遇支付的前提下,及时协商财政部门将结余基金转为定期存款、协议存款或购买国家债券。要严格按照规定建立与银行定期对账制度每月至少对账一次,核实相关情况,确保基金账实相符。经办人员从银行取得的对账单必须加盖银行印章。
三、切实加强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
各地要重视做好基金预算管理工作,不断改进预算编制方法,提高基金预算编制的科学性和准确性。同时,要加强基金预算执行管理,全面掌握统筹区内失业保险基金运行状况,定期分析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预算执行结果与预算差距较大的,应及时按规定程序上报、调整。加强基金预算执行管理,促进预算编制与执行的有效衔接,增强基金预算的计划性和约束力。
四、不断提高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水平
在推进失业保险市级统筹和逐步实行基金统收统支的过程中,各地要按照“管理向上集中、服务向下延伸”的原则,合理调整各级经办机构的业务管理权限,建立与之配套的基金核算和管理模式,不断优化统筹区内失业保险业务经办流程,严格执行业务初审和复核制度,严禁由一人全程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做到各项业务环节既独立操作,又相互衔接和相互制约,建立起职能分工明确、职责清晰、统一规范、人员编制和经费保障与承担任务相匹配的失业保险管理经办体系。加快失业保险基层服务平台建设,有计划、有步骤地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公共服务网络,合理配置各级经办机构和基层工作人员,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业务工作信息化保障条件,不断提高基层经办机构管理服务水平。
五、加大失业保险基金监督检查力度
各地要高度重视2012年审计署对全国18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和2011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开展的全国失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切实加以整改,并举一反三,防微杜渐。对违反基金使用规定和违规出借基金的,要限期追回基金并归还原渠道;对由于审核不严向不符合条件人员发放的失业保险待遇和调剂用于其它社会保障项目的,要限期收回基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内控机制不健全、政策规定落实不到位的问题,要明确内控职责,并加强监督检查;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不规范的问题,要明确时限进行整改和调整账目;对因管理信息系统落后、经办管理人员缺乏等造成失业保险经办业务和基金财务管理不规范的问题,要加快推进信息化系统建设,加强机构和人员配置,将失业保险管事、管人、管钱明确分工,充实经办力量,保障工作经费。各地要自觉接受审计、财政、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省级失业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经办机构,要制定有效的业务和基金管理标准,加强对地市失业保险基金的监督检查工作,提高基金管理水平,确保基金安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2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