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推荐认定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函〔2014〕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
为深入推动充分就业社区建设工作,进一步发挥充分就业社区典型引路作用,按照充分就业社区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决定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推荐认定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及名额分配
(一)范围:社区劳动就业社会保障工作站。
(二)数量:共200个(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推荐标准
(一)基本标准
1.连续三年达到省(区、市)充分就业社区标准;
2.由省(区、市)认定的星级充分就业社区,且各项指标高于省(区、市)星级充分就业社区平均水平。
(二)业务标准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劳动者就业率不低于95%;
2.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率不低于95%;
3.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率不低于95%;
4.零就业家庭认定后的1个月内至少1人实现就业;
5.符合条件的人员100%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
6.无失业半年以上人员。
(三)工作标准
1.有健全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制度;
2.至少配备2名专职劳动保障工作人员且持有劳动保障协理员国家职业资格四级及以上证书;
3.连续三年就业服务工作无群众有效投诉。
三、推荐程序
(一)城市推荐。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组织本地区各市(地、州),按照推荐标准对拟推荐的社区进行材料初审和实地考察,对通过材料初审和实地考察的社区,在当地媒体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社区,提交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二)省级复核。各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各市(地、州)上报的推荐材料进行复审。对通过复审的社区,在当地媒体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公示后无异议的社区,于2014年12月19日前将《第三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推荐表》(一式两份,附件2)和电子版报我部。
(三)部级审定。我部根据各地上报的推荐材料,组织开展第三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的审核、公示、命名和授牌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充分就业社区建设工作,将充分就业社区建设工作纳入就业工作整体规划,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并指定专人负责,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职责,完善监督检查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稳步推进,实现充分就业社区建设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我部报告。请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指定一名充分就业社区建设工作联络员,并于11月14日前将姓名和联系方式报我部。
(二)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本省(区、市)星级充分就业社区认定标准和程序,定期组织星级充分就业社区认定工作。对连续三年达到本省(区、市)充分就业社区标准且各项指标高于本省(区、市)充分就业社区平均水平的,认定为省(区、市)星级充分就业社区。未开展省(区、市)星级充分就业社区认定工作的省份,原则上不再分配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名额。
(三)各地要加强对充分就业社区的动态管理,每年对认定的充分就业社区进行定期复查,对复查不合格的要及时取消其资格。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复查不合格的,由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并提请我部批准后取消其资格。对省(区、市)星级充分就业社区复查不合格的,由各省(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自行取消其资格。请各省(区、市)于每年年底前将星级充分就业社区认定和复查结果汇总后,填写《省(区、市)星级充分就业社区备案登记表》(附件3)报我部备案。我部将不定期对各地充分就业社区认定和复查情况进行检查。
(四)各地要探索建立激励机制,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103号)的有关精神,通过政府购买公共就业服务成果、给予奖励性补助等方式,对认定的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和省(区、市)星级充分就业社区予以必要的资金支持。
(五)各地要积极发挥充分就业社区的示范带头作用,及时总结宣传充分就业社区建设的工作经验,加强社区之间的学习交流。要加大基层社区劳动保障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强化工作能力,提升业务素质,改善服务质量。要大力宣传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和省(区、市)星级充分就业社区的好经验、好做法,切实发挥典型引路作用,以点带面,将充分就业社区建设工作引向深入。
五、联系方式
联 系 人:崔芳,朴京爱
联系电话:(010)84661041,84661044
电子邮件:cuifang@cettic.gov.cn
附件:1.第三批国家级充分就业社区推荐名额分配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201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