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让创新人才“名利双收”
成果转化难已成为制约我国科技创新步伐的症结之一。记者采访了解到,人才创新创业积极性不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激励不够,其劳动价值和成果收益得不到有效体现。要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必须要提高创新主体“收益率”。
上海市委、市政府5月26日公布的《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下文简称《意见》),提出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属研发团队比例、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鼓励科研人员在职离岗创业等多项“提气”举措,有望为科技创新注入更多“原动力”。
来自科技部的统计显示,目前全国5100家大专院校和科研院所,每年完成科研成果3万项,但其中能转化并批量生产的仅有20%左右,形成产业规模的仅有5%,这与发达国家高达70%—80%的成果转化率相去甚远。
上海市科委副主任陈杰说,创新人才激励机制不完善,是造成创新成果转化利用不足的重要原因。
比如,科研团队无法获得成果的处置权和使用权。目前,高校和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所掌握的科技发明成果90%上都属于职务发明。但按照法律规定,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权利在其单位,而科研人员获得的奖励、报酬等“回报”,标准相对都比较低。
其次,人们呼吁鼓励国有企业通过股权奖励、分红等方式激励科技、管理人才,但根据有关条例,国有企业(含股权)无偿划转范围不含个人,即不允许国企对个人实施股权奖励。此外,对国企的考核内容侧重于财务指标和国资保值增值,国企经营者收入来源为工资薪金,基本不包括与创新业绩挂钩的股权期权等长期激励工具。
在经费使用方面,一直以来也存在“重物质投入、轻智力投入”的倾向。记者了解到,在上海,自然科学领域的科研经费直接用于人力资源成本经费的最高比例也不过25%。一些事业单位基础科研人才的绩效工资水平也比较低。
有科研人员告诉记者,许多高校和科研院所都有搞副业的“地下科技工作者”,但因为没有知识产权,许多技术不敢喊价,常以三五万元贱卖给企业。教师创业和持股更是遮遮掩掩,比如以亲戚名义办公司等。
创新人才的“遮遮掩掩”,也与人才流动机制不顺畅有关。2013年上海一项关于科技工作者状况的抽样调查显示,近20%的科技人才有初步创业的想法,但只有1%的人会选择创业。事业、企业之间社保未并轨、在职离岗创业政策不清晰、双向流动路径不顺畅等因素,使他们顾虑重重。
面对痼疾顽症,上海此次可谓大幅“动刀”。《意见》提出,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归属研发团队所得比例下限从原来的20%大幅提高到70%,且转化收益用于人员激励的部分不计入绩效工资总额基数。
再如,试点国有科技创新型企业对重要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和期权激励。积极落实国家政策,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科研人员通过科技成果转化取得股权奖励收入时,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积极争取进一步完善股权奖励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办法。
此外,还允许高校和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履行所聘岗位职责前提下,到科技创新型企业兼职兼薪。科研人员可保留人事关系离岗创业,创业孵化期3至5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工龄连续计算,保留原聘专业技术职务,等等。
“要加大人才激励力度,以市场价值回报人才价值,以财富效应激发聪明才智,最大限度释放人才红利和科技红利。”上海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公务员局局长陈皓说。
一些科研人员建议,要进一步从制度上保障创新主体的创新收益,用明确的利益分配机制确定高校权责,调动各方积极性。此外,对于离岗创业的高校人员要提供创业服务,有效对接高校和市场,同时要用严格的教学保障机制维护教育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