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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出台多项意见措施为经营困难企业减负

发布时间:2015/6/15 8:40:50    阅读:

 

    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前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强化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政策措施的意见明确,允许停产半停产企业和经营困难企业缓缴半年的社会保险费,特殊情况需缓缴半年以上的,由自治区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此外,为稳定企业生产经营,意见明确继续执行原定于今年6月到期的电力多边交易财政补贴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扩大东部盟市大用户直供电规模,由去年30亿度提高到50亿度以上。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政策的通知》规定标准,减收企业自备电厂系统备用费,以减轻企业用电成本。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提出,有关部门和各盟市要立即对停产半停产企业类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逐户分析原因,研究对策。对产品有市场,但是环保、安全不达标的停产整顿企业,各地区各部门要抓紧帮助整改,达标验收后立即恢复生产。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一企一策”的特殊解困政策。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全区停产半停产的重点企业列出名单,逐户提出对策,以支持停产半停产企业恢复生产。按照“政府主导、企业为主、金融扶持、市场运作、产融结合”的原则,列出重点帮扶企业名单,协调各方对困难企业特别是税收贡献大、就业人员多、辐射带动强的企业进行帮扶救助。协调各金融机构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采取转贷、续贷、缓收贷款利息、延长贷款偿还期限、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停息挂贷等措施,保护企业有效生产能力,坚决防止简单的压贷、停贷或强行收回贷款。支持建设银行内蒙古分行等金融机构设立协力发展基金(100亿元以上),用于提前垫付企业新建项目的未到财政资金和贷款。支持由行业协会牵头、企业出资、市场化运作,设立转续贷(过桥贷款)基金。以及利用部分财政间歇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125亿元)和部分社保结余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75亿元定期储蓄),增加金融机构可贷资金,定向帮助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缓解流动资金紧张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