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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科技厅组织召开《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评审会

发布时间:2016/12/16 15:02:58    阅读:
    为进一步规范自治区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推动我区众创空间的可持续发展,深度服务创新创业群体,12月1日,自治区科技厅在呼和浩特组织召开《内蒙古自治区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评审会。

    自治区财政厅科学文化处,自治区科技厅条财处、高新处、计划处、政策处和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同志应邀出席,黄彦斌处长、池波处长和马德庆主任在会上作了发言,生产力促进中心副主任姜宝林主持评审会议。

    《办法》是在深入开展调研、多次征求各方意见基础上制定的。会上,姜宝林副主任介绍了《办法》的起草背景和起草过程,并对内容逐条进行解释、说明。在此基础上,专家组进行了认真评议,认为《办法》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与要求,思路清晰、任务明确、内容丰富、措施有力、意义重大,在内容上体现了一系列创新,符合实际,同意通过评审。同时,会上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包括对绩效考核优秀的众创空间及其创新创业者和创新创业导师应给予一定的补助;各盟市要根据人口规模、资源禀赋,加快众创空间发展等,供修改完善《办法》提供参考。

据了解,该《办法》明确指出,申请众创空间的单位应当是自治区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立3个月以上;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对老旧厂房、闲置房屋等潜在场地进行盘活和改造提升,建立众创空间;申请单位应具有良好的服务设施和专业团队,能为入住企业或创客提供低成本、便利化的金融、法律等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