孵化器入孵企业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1/17 15:25:26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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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孵化企业的管理与服务,推动小微科技企业健康、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1、进驻管理。符合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所规定的孵化器入驻企业条件的企业需向创业服务中心提出入驻申请,并提供相关资料,待审批后方可正式进驻孵化器。
2、企业义务。接受创业中心管理及监督,遵守各项相关规定,每月、每季度向创业中心提交月、季度报告,简述企业发展近况。
3、企业考核。创业中心将根据企业近况对企业进行分类,共6类,一、二、三类给予重点扶持,四、五类继续观察,六类企业(工商税务手续不完备,长期无经营、开发业务,经常无法联系,不上报统计报表,不积极参加创业中心组织的各项活动)将提前给予清退。
4、毕业管理。入孵1年以上可申请毕业,入孵3年以上运营良好的企业将直接认定为毕业企业,颁发毕业证书,继续给予支持。
5、企业退出。因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需要退出孵化器的可以向创业中心提交退出申请,审批后办理退出手续;对享受孵化器优惠政策后无故私自退出的,需补齐房租及其他优惠款项;违法、严重违反孵化协议、长期无开发经营业务的给予清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