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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放宽互联网企业注册登记限制

发布时间:2015/9/9 7:46:09    阅读:

 

    昨日,记者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日前出台《放宽互联网企业(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的意见》。 

  在放宽名称登记限制方面,在不违反名称登记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可使用包括自有网站中文域名在内的个性化词语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的字号;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可以使用“××网(网站、网店)”、“电子商务”、“网络平台运营”、“数字物流”等反映其经营特点或行业特征的词语作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如“××市菜篮网有限公司”、“ ××市××区××日用百货网店”等。

    在放宽住所(经营场所)限制方面,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在符合自治区政府关于住所(经营场所)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中加注经营网址。申请在营业执照住所(经营场所)中加注经营网址的,如“××市××路××大厦××楼××室;网址:http//www. ××××××”,应提交经域名权属人(或所在网络交易平台服务企业)同意使用的证明文件。

    在放宽经营范围限制方面,已取得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开展网络商品交易及相关服务行为,其网上经营项目与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相符的,无需再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网上经营项目超出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的,应当依法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可在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申请加注互联网经营许可证编号、网站备案编号。只从事网上经营活动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可申请使用“网上(利用互联网)经营(销售)××”或“网上(利用互联网)提供××服务”等用语,登记机关加注“(不含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字样。涉及前置审批许可项目的,登记机关凭有关批准文件(许可证件)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