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12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17/11/28 9:06:12 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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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日报太原11月27日电 (记者王海滨)“《山西省科技创新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12月1日起实施。”11月27日上午,山西省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山西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主任李洪说。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赵建平介绍,《条例》在突出政府引导功能、强化企业主体作用、加强平台与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均提出了新的规定,并且把创新券制度、成果转化引导、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等具有山西特色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文,可谓亮点颇多。
赵建平说,《条例》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导向。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成果享有的权益,并允许科研人员与所在单位约定科研成果的归属。规定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科研人员可以与单位约定归属;《条例》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采取成果入股、折股或者收益分成、股权奖励等方式对完成职务成果的科研人员进行奖励;《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
《条例》对加强科技创新保障提出具体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政策、规划、资金、人才、场所等方面支持建立各类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对科技创新投入统筹安排、优先保障;《条例》细化了政府对科技创新的扶持措施。对政府扶持科技创新的产学研合作、科技金融、科技税收优惠等措施进行了规范,同时规定省和设区的市两级政府每年可以安排一定数额的科技创新券、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
山西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赵建平介绍,《条例》在突出政府引导功能、强化企业主体作用、加强平台与服务体系建设等方面均提出了新的规定,并且把创新券制度、成果转化引导、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改革等具有山西特色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规条文,可谓亮点颇多。
赵建平说,《条例》明确了科技成果转化导向。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对科研成果享有的权益,并允许科研人员与所在单位约定科研成果的归属。规定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不涉及国防、国家安全、国家利益、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承担单位按规定享有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科技成果,科研人员可以与单位约定归属;《条例》规定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可以采取成果入股、折股或者收益分成、股权奖励等方式对完成职务成果的科研人员进行奖励;《条例》规定政府设立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依法获得现金奖励。
《条例》对加强科技创新保障提出具体要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政策、规划、资金、人才、场所等方面支持建立各类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科技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投入增长机制,对科技创新投入统筹安排、优先保障;《条例》细化了政府对科技创新的扶持措施。对政府扶持科技创新的产学研合作、科技金融、科技税收优惠等措施进行了规范,同时规定省和设区的市两级政府每年可以安排一定数额的科技创新券、用于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购买创新服务、开展技术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