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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法治之盾 为企业创新创业加上“保险栓”

发布时间:2018/1/31 10:58:56    阅读:
    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是企业家创业、创新的气候和土壤,也是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的重要保障。

本报记者 翟冬冬

    企业家是经济活动的重要主体,改革开放以来,一大批优秀企业家在市场竞争中迅速成长,为积累社会财富、创造就业岗位、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当前,促进企业家创新创业、健康成长的良好法治环境正在逐渐形成,然而利用公权力侵害私有产权、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财产等现象仍有发生,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

    如何进一步营造依法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良好法治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出《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简称《通知》),明确提出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平等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

    事实上,从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到2017年9月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更好发挥企业家作用的意见》,再到近期发布的《通知》,都释放和凸显出政府维护市场公平、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强烈信号。

    纠正产权冤错案件 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

    “这是企业家们反映较为突出的问题,直接影响到企业家人身及财产财富安全感,关系到企业家能否真正做到安心经营、放心投资、专心创业。”谈及当前利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的现象,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说。

    为此《通知》提出,对企业家在生产、经营、融资活动中的创新行为,只要不违反刑事法律的规定,不得以犯罪论处。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2017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将依法再审张文中案,顾雏军案,李美兰与陈家荣、许荣华案等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件。1月29日,最高检又宣布成立专案组,同步审查监督张文中案、顾雏军案。这一消息在企业家中引起强烈反响,柳传志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法治的公平是最重要的营商环境,这是令企业界欢欣鼓舞的好消息。

    为进一步加大涉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力度,2016年,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切实加强产权司法保护的意见》《关于依法妥善处理历史形成的产权案件工作实施意见》并成立针对历史形成的涉产权冤错案件,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甄别纠正工作小组,审查有关申诉案件或再审申请。

    打造良好营商环境 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

    在采访过程中多位受访人表达了知识产权对于科技型创业公司的重要性。

    北京跃盟科技有限公司创始人王冉告诉科技日报记者,现阶段知识产权的举证是难题,在诉讼过程中耗费时间长,赔偿金额力度不够是困扰不少企业家的难题。《通知》中对于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是个好消息。

    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多年的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主任、首席合伙人张斌也认为,在司法保障过程中,对于知识产权侵权的赔偿偏低,惩罚力度偏弱。这让一些不法分子故意侵权获得高额违法所得,劣币驱逐良币,导致企业家创新动力不足,创新风险大。

    对此《通知》提出,要着力破解知识产权权利人“举证难”问题。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提高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企业家维权成本高的问题。

    “良好的融资环境和政策的连续性是企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英国皇家东西方战略研究院(牛津大学)顾问高连奎说,现在商业银行、典当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还非常普遍。

    针对企业家反映强烈的融资难、融资成本高的问题,《通知》明确把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作为金融审判的价值导向,提出对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应参照民间借贷利率标准处理,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6条规定的利率标准处理。

    对于企业家反映的某些地方政府违约的问题,《通知》规定,妥善认定政府与企业签订的合同效力,对政府违反承诺违约、毁约的,依法支持企业的合理诉求;对于确因政府规划调整、政策变化导致当事人签订的民商事合同不能履行的,依法支持当事人解除合同的请求;对于当事人请求返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投资款、租金或者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对企业财产被征收征用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公平合理补偿。

    营造宽容社会氛围 防止恶意利用及滥用保全手段失信名单

    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是企业家创业、创新的气候和土壤,也是弘扬企业家精神、发挥企业家作用的重要保障。

    “我们在调研中发现,目前利用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打击竞争企业,破坏企业家信誉的情况确实存在。”上述负责人表示,针对恶意利用保全措施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问题,《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依法采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强制措施,避免超标的保全,防止当事人恶意利用保全手段,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通知》还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推动完善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力度,促进社会诚信建设。不能坐高铁,不能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子女不能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一旦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后果可是很严重。

    同时,对于已经履行生效裁判文书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通知》也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及时恢复企业家信用,保护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对经营失败无偿债能力但无逃避执行情形的企业家,及时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删除,营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社会应该更加宽容企业家的失败。”张斌说,在制度建设方面,应进一步完善企业破产制度。现在破产难、破产清算难等现象一定程度存在,这导致企业家在投资失败后想通过破产这种程序去解决问题,效率不够。

    “近些年我国在这方面有很大进步,最高法一直在推动破产制度的实施。”张斌认为,除了完善企业破产制度外,应尽快引入个人破产制度,现阶段许多投资者失败之后面临终身负债的风险,个人破产制度恰恰解决了这个问题,投资必然会有风险,如果确实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因市场风险导致失败,应容许个人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