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绩效评价办法(试行)
为推动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高质量发展,完善孵化服务体系,提高孵化服务水平,发挥孵化器在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加快培育新动能、促进自治区经济转型升级、推动科技和经济融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国科发区〔2018〕300号)、《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国科火字〔2019〕239号)、《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内党发〔2018〕23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内科发新字〔2017〕10号)等相关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评价原则
1.目标导向原则:以推动创新创业高质量发展为目标,以提升孵化器可持续发展能力为导向,支撑自治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2.科学客观原则:按照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总量指标与比例指标相结合的方式,以孵化器火炬统计、总结报告和信用审查等为评价依据。
3.动态调整原则:评价指标根据我区孵化器发展水平的提升实行动态调整,保障孵化器不断适应创新创业发展的要求。
二、评价范围
评价范围为自治区范围内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器与众创空间的认定主体及物理空间相同的,按照孵化器评价办法参加评价,以孵化器的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评价结果。
三、评价内容
主要从孵化器的基本情况、孵化企业及效率、孵化服务能力、社会贡献、拓展服务、持续发展情况和获奖情况等方面进行评价。(具体内容详见评价指标体系)
四、评价方法
1.评价采取定量评价、定性评价和加分项相结合的方法,专家集中评审与现场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评价。
2.实行分批次评价。根据孵化器的认定时间、级别等因素分批次对孵化器进行评价,评价周期为3年。
五、评价指标体系
1.定量评价(80分)
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定量评价指标 |
|||||||
一级指标 |
二级指标 |
标 准 |
分值 |
得分 |
|||
基本情况 (12分)
基本情况 (12分)
|
孵化场地面积 (4分) |
国家级孵化器 |
≥20000平方米 |
4 |
|
||
15000≤面积<20000 平方米 |
2-3 |
||||||
<15000平方米 |
1 |
||||||
自治区级 孵化器 |
≥8000平方米 |
4 |
|||||
5000≤面积<8000 平方米 |
2-3 |
||||||
<5000平方米 |
1 |
||||||
大专以上孵化器服务人员数量占服务人员总数的比例(4分) |
100% |
4 |
|
||||
90%≤比例<100% |
3 |
||||||
80%≤比例<90% |
2 |
||||||
<80% |
1 |
||||||
接受专业培训的孵化服务人员 占比(4分) |
≥90% |
4 |
|
||||
85%≤比例<90% |
3 |
||||||
80%≤比例<85% |
2 |
||||||
<80% |
1 |
||||||
孵化企业 及效率 (40分)
孵化企业 及效率 (40分) |
新增在孵企业数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3分) |
≥30% |
3 |
|
|||
20%≤比例<30% |
2 |
||||||
<20% |
1 |
||||||
在孵企业数量 (4分) |
国家级孵化器 |
≥8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50家) |
4 |
|
|||
70-79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40-49家) |
2-3 |
||||||
<7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40家) |
1 |
||||||
自治区级 孵化器 |
≥7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50家) |
4 |
|||||
60-69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40-49家) |
2-3 |
||||||
<60家(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数量<40家) |
1 |
||||||
在孵企业数量占入驻企业总数 比例(4分) |
100% |
4 |
|
||||
90%≤比例<100% |
3 |
||||||
80%≤比例<90% |
2 |
||||||
<80% |
1 |
||||||
毕业企业情况 (10分) |
当年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5分) |
≥15% |
4-5 |
|
|||
5%≤比例<15% |
2-3 |
||||||
<5% |
0-1 |
||||||
国家级孵化器 累计毕业企业数量 (5分) |
≥40家(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数量≥30家) |
5 |
|
||||
20-39家(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数量15-29家) |
2-4 |
||||||
<20家(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数量<15家) |
0-1 |
||||||
自治区级孵化器 累计毕业企业数量 (5分) |
≥30家(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数量≥20家) |
5 |
|||||
10-29家(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数量5-19家) |
2-4 |
||||||
<10家(专业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数量<5家) |
0-1 |
||||||
吸纳应届大学生人数(4分) |
≥60人 |
4 |
|
||||
40≤人数<60人 |
3 |
||||||
20≤人数<40人 |
2 |
||||||
<20人 |
1 |
||||||
当年在孵企业就业人数(4分) |
≥500人 |
4 |
|
||||
250≤人数<500人 |
3 |
||||||
100≤人数<250人 |
2 |
||||||
<100人 |
1 |
||||||
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 总数的比例 (4分) |
≥5% |
3-4 |
|
||||
<5% |
1-2 |
||||||
签约的中介机构数量(3分) |
≥3家 |
2-3 |
|
||||
<3家 |
0-1 |
||||||
在孵企业拥有 自主知识产权 累计数(4分) |
≥20件 |
4 |
|
||||
10≤数量<20件 |
2-3 |
||||||
<10件 |
1 |
||||||
孵化服务 能力 (28分)
孵化服务 能力 (28分)
|
专业服务人员数量与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3分) |
≥100% |
3 |
|
|||
50%≤比例<100% |
2 |
||||||
<50% |
1 |
||||||
专业服务能力 (4分) |
每年为15(含)家以上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宣传推广、管理咨询、投融资等服务 |
3-4 |
|
||||
每年为14(含)家以下企业提供创业辅导、宣传推广、管理咨询、投融资等服务 |
1-2 |
||||||
公共技术服务 能力(4分) |
有自建或参与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 |
4 |
|
||||
仅提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技术指导、科技项目研发等技术支持服务 |
2-3 |
||||||
无自建或参与建设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未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
1 |
||||||
知识产权服务 能力(4分) |
每年为20(含)家以上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代理等服务 |
4 |
|
||||
每年为11-19家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代理等服务 |
2-3 |
||||||
每年为10(含)家以下企业提供知识产权战略规划、代理等服务 |
1 |
||||||
创业配套服务 (3分) |
提供创业辅导、法律咨询、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知识产权、政策和管理咨询等服务,每两项1分,最高3分。 |
1-3 |
|
||||
创业导师与在孵企业比例 (3分) |
≥30% |
3 |
|
||||
10%≤比例<30% |
2 |
||||||
<10% |
1 |
||||||
投融资服务 能力 (3分) |
具有自有种子资金或与投资机构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达300万元以上 |
3 |
|
||||
具有自有种子资金或与投资机构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达100万元以上 |
2 |
||||||
具有自有种子资金或与投资机构合作,能为入孵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 |
1 |
||||||
当年获得孵化基金投资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4分) |
≥6% |
4 |
|
||||
4%≤比例<6% |
3 |
||||||
2%≤比例<4% |
2 |
||||||
<2% |
1 |
||||||
总计得分 |
-- |
-- |
-- |
|
2.定性评价(20分)
定性指标 |
定性评价重点 |
计分细则 |
分值 |
得分 |
孵化服务 (6分) |
孵化案例、孵化服务资源网络建设、创业导师行动计划、管理规范等方面的情况 |
优秀 |
6 |
|
良好 |
4-5 |
|||
合格 |
2-3 |
|||
不合格 |
0-1 |
|||
孵化绩效 (6分) |
评价周期内创业辅导、统计工作的情况;双创升级的有关举措、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发展,产学研融通发展和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情况 |
优秀 |
6 |
|
良好 |
4-5 |
|||
合格 |
2-3 |
|||
不合格 |
0-1 |
|||
孵化器社会 贡献评价 (8分) |
评价周期大学生创办企业数量;毕业企业中上市或销售收入超过300万元的企业数量;孵化器开展特色工作或具有创新性的服务工作及突出服务案例 |
优秀 |
7-8 |
|
良好 |
5-6 |
|||
合格 |
3-4 |
|||
不合格 |
1-2 |
3.加分项(20分)
评价内容 |
评价指标 |
说 明 |
拓展服务、持续发展情况和获奖情况 |
(1)在区域范围内起到辐射带动作用及对当地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具有营造力。 (2)评价周期内孵化器获得各级政府部门支持的各类项目和荣誉。 (3)评价周期内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技计划和科技奖励的在孵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4)评价周期内孵化器开展国际合作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 (5)评价周期内孵化器在创业苗圃和加速器建设情况。 (6)评价周期内孵化器中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的人数。 |
每项指标最高4分,加分项总分最高20分。 |
六、评价指标说明
孵化场地面积:指孵化器办公用房、孵化企业用房及中介机构用房等实用建筑面积总和。
孵化器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及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
接受专业培训的孵化服务人员占比:指孵化器的服务人员参加行业认可的专业培训,并取得资格或证书的人数占孵化器服务人员总数的比例。
新增在孵企业数:指评价周期内新增入驻孵化器的企业数量。
在孵企业数量:指评价周期内符合入住孵化器企业条件的企业数量。
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孵化器毕业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考察孵化器的孵化成效。
毕业企业:指符合毕业条件,并已迁出孵化器场地的企业。
在孵企业就业人数:指评价周期内孵化器在孵企业所聘用的员工总数,反映孵化器对本地区劳动就业方面的贡献。
高新技术企业: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高新技术企业数量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指在孵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剔除重复的数量之和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
在孵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累计数:指在孵企业拥有的具有独立支配权或相对控制权的知识产权数量的累计值,包括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等。
公共技术服务平台:指在某个专业技术领域,为创业企业提供技术研发、产品或工艺设计、诊断、检测等服务的公共平台;提供数据、软件、装备、设施等服务的公共平台;提供融资、市场开拓、人才引进等服务的公共平台。
创业导师:指经省(自治区)级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孵化器聘任的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企业家、投融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技术专家等相关专业人士。
投融资服务能力:考察孵化器投融资服务成效。以孵化器创业投资资金规模和已投资项目数量衡量。
孵化器开展的特色工作或具有创新性的服务工作及突出服务案例:指评价周期内孵化器组织的有关人员培训、项目对接、产品展示、人才引进、市场开拓、国际合作等特色服务活动,运营孵化服务创新性亮点,以及当年孵化器对在孵企业服务中成效显著的案例。
在区域范围内起到辐射带动作用及对当地创新创业文化氛围具有营造力:指孵化器的孵化和服务模式在当地的引领和辐射作用,以及通过宣传科技创新创业品牌,在当地营造的文化氛围。
孵化器开展国际合作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的工作:指评价周期内孵化器在开展国际孵化业务培训、国际技术转移、国际项目对接,以及引进留学人员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到孵化器创业等方面的工作。
七、评价结果及应用
(一)计分方法。评价分数由基础分(100分)和加分项(20分)构成。最终得分为基础分数和加分项分数之和。
(二)评价结果。分为四个等级,80分及以上为优秀, 70(含)—80分为良好,60(含)—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评价优秀的给予50万元奖励性补助,评价良好的给予40万元奖励性补助。不合格的孵化器,限期整改一年后参加下一年度的孵化器考评,仍不合格,取消自治区级孵化器资格。对不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供评价材料的孵化器,视为不合格;对提供虚假材料,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失信“黑名单”的孵化器,取消其自治区级孵化器资格,并且2年内不得申报自治区级孵化器。
(三)晋升奖励。对晋升为国家级孵化器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性补助。孵化器和大学科技园认定主体及物理空间相同的,不重复奖励。
八、附则
1.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范围内的大学科技园、软件园,在自治区外建设的异地孵化器可参照本办法评价。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