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内科发〔2020〕32号)、《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内财科规〔2018〕11号)及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要求,我厅将开展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项目验收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ー、验收范围
2019年度和2020年度立项、任务执行期结束或已经提前完成任务书各项指标的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项目。
二、验收方式
实地考察和验收会议相结合的方式。
三、验收程序
1.项目承担单位编制验收材料(见附件),向项目归口管理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验收材料。
2.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全部验收材料,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公章,将各项目验收材料一式五份统一报至自治区科技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由自治区科技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统一安排审核、验收,并备案存档。
4.根据《关于调整内蒙古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内科发规字〔2020〕2号)文件,对于实施期结束时间在2020年12月底前的项目实施期自动延长6个月,无需项目承担单位单独申请。
四、项目验收所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一)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项目验收材料(见附件1)
1.验收申请表
2.验收信息表
3.成果统计表
4.任务书复印件
5.项目执行过程中调整审批文件
(二)内蒙古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项目执行情况自评报告(见附件1)
1.项目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总结报告、效益分析评价报告
2.经费决算表
3.试验基地、中试线、示范点等一览表及照片
4.取得专利、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商标、地理标志、植物新品种、新药等知识产权证书或受理文件(复印件)
5.技术标准备案文件(复印件)
6.材料、产品检验或测试报告(复印件)
7.成果评价证书、科技成果登记表(复印件)
8.获得省部级以上科技奖励证书(复印件)
9.发表专著、论文(封面、目录及正文复印件)
10.技术转让证明文件(复印件)
11.用户意见书(复印件)
12.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清单
(三)财务相关报告材料
1.财务验收决算报告(见附件2)
2.财务验收审计报告及附表(见附件3、4)和发票复印件
(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支持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须提供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资金审计报告;自治区财政专项资金支持低于50万元,附财政资金支出明细及对应的发票复印件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3.财务预算调整说明及相关文件
(四)项目验收意见书(见附件5)
(五)项目验收汇报PPT(时长15分钟)
五、有关要求
1.请各项目归口管理单位对结题验收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统一将审核后的项目验收材料(纸质一式五份)于2021年8月30日前报至科技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并将验收材料电子版发至baiwenzhi007@163.com。未按规定提交科技报告的科技成果转化引导项目不得纳入此次验收范围。
2.《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科技厅关于下达2019年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预算的通知》(内财科〔2019〕1161号)所支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包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培育、技术转移专业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平台载体建设等)由各盟市科技局参照本通知相关要求自行组织验收。下达资金项目验收结束后,由各盟市科技局向科技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提交验收总体情况报告及各项目验收意见书和成果统计表(均需一式二份),科技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备案存档。
六、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一)科技厅成果管理与转化处: 白文志、杨勇、彭爽
0471-6328612、6328614
(二)自治区科技成果转化中心: 范二永0471-6328567
(三)材料报送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南二环与丰州南路78号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403室,邮编:010020。
附件: 1.项目验收材料
2.财务验收决算报告
3.财务验收审计报告
4.审计报告附表
5.项目验收意见书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