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区四方面发力促进形成耕地保护新格局
8月25日,自治区政府新闻办举行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政策例行吹风会。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有关负责人就《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制定过程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并就相关情况回答记者提问。
据悉,为全面推进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确保国家下达我区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促进形成保护更加有力、执行更加顺畅、管理更加高效的耕地保护新格局,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经自治区政府同意,由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实施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压紧压实耕地保护责任、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监管等4个方面。在压紧压实耕地保护责任方面,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要充分调动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农牧民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护耕地的积极性,形成保护耕地合力。同时,进一步完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从单纯的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转向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考核。
在全面加强耕地规划和用途管控、从严控制建设占用耕地方面,合理划定城镇、农业、生态三类空间,落实最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进一步加强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向建设用地和其他农用地转化的管制,加强农用地内部耕地向林地、园地、草地、农业设施用地等转换的管制;明确耕地利用优先顺序,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特别是口粮生产,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料生产;坚持农地农用,不得借农地流转之名搞非农建设;严禁撂荒、闲置、改变耕地用途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
在加强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确保补充耕地质量方面,通过严格的耕地占补平衡管理,确保补充耕地数量和质量双到位,真正实现“先补后占、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占补平衡要求。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备案监管机制,严格设施农业用地监管,严控设施农业用地占用永久基本农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