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盟市科技局、满洲里市工信和科技局、二连浩特市教育科技局,各国家高新区管委会,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引导和支持市场化、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2年5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深做实“科技兴蒙”行动,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引导和支持市场化、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发展,根据《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国科发火字〔2007〕565号)、《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内政发〔2018〕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是指经自治区科技厅备案的、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提供各类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以及经自治区科技厅、内蒙古税务局授权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为独立法人机构或法人的内设机构。
第三条 专业服务机构的业务范围按照《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评价、技术投融资、“互联网+”技术转移等服务。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业务范围按照国家《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规定,包括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及政策宣讲、业务培训和统计分析等服务。
第四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宏观管理部门,负责专业服务机构的备案、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的设立及其服务业绩评价。各盟市科技局、国家高新区管委会、自治区各高校、科研院所是本地区、本单位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
第二章 专业服务机构备案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申请备案专业服务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在自治区登记注册时间不少于1年;
(二)有符合条件的经营场所,有满足经营需求的办公设备和条件;
(三)拥有专业化的技术转移服务团队,从业人员中有经过国家技术转移专业人员能力等级培训的技术经纪人2名以上;
(四)执行《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有规范的服务规程和服务质量保障措施;
(五)有较好的服务业绩,经营状况良好。独立法人机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万元,其中技术转移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30万元。
(六)符合科研诚信要求。
第六条 专业服务机构备案工作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治区科技厅下发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填写《内蒙古自治区专业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备案申报书》,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和论证,合格的连同推荐文件一起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三)自治区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经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申请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为盟市、旗县区、高新区科技管理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或自治区公立高校、科研院所负责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相关工作的内设部门。
(二)具备必要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施;
(三)具备至少1名获得科技部火炬中心颁发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书的技术合同登记员;
(四)符合科研诚信要求。
第八条 设立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自治区科技厅下发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填写《内蒙古自治区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申报书》,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
(二)归口管理部门对申报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组织现场考察和论证,合格的连同推荐文件一起报送自治区科技厅;
(三)自治区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合格的经公示无异议后,会同自治区税务局予以授权设立,并报科技部火炬中心备案。
第四章 服务业绩考核评价和政策支持
第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每年组织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进行服务业绩考核评价。考核评价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评价指标体系》,采取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其中专业服务机构按业务领域分类评价,同一机构按照《技术转移服务规范》国家标准开展不同类型业务取得的服务业绩可累计计分。
第十条 按照服务业绩考核评价得分对两类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分别划分等级。一级占比15%,二级占比25%,三级一般占比55%,不合格一般占比5%。
第十一条 对考核评价为一级、二级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按规定给予后补助支持,通过技术市场等平台向区内外宣传推广。
第十二条 对连续两年服务业绩考核评价不合格的专业服务机构,取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资格,取消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备案。对连续两年服务业绩评价不合格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通报,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取消技术转移服务机构资格,取消后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设立。因技术合同登记员调离等原因暂时不能开展工作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经归口管理部门同意并报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可不纳入当年服务业绩考核评价。
第十三条 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应如实提供服务业绩评价所需资料和数据。对提供虚假资料的,按《内蒙古自治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相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印发的《内蒙古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