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教育厅 工业和信息化厅 卫生和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里程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主建单位、依托单位,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科技委《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内蒙古自治区级科技创新平台“白名单”的通知》(内党科发〔2025〕3号)精神,进一步规范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管理,优化财政科技经费使用效益,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里程碑”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和健康委员会
2026年1月27日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里程碑”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推动内蒙古自治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创新平台建设计划管理细则(暂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支持的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等国家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以及内蒙古实验室等自治区级重大科技创新平台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里程碑”是指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围绕既定目标任务,在运行关键节点需要完成的重大创新成果和阶段性考核指标。“里程碑”考核周期原则上应与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评估周期相一致,并作为重大科技创新平台运行评价、改进管理和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实行“里程碑”管理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应签订“里程碑”考核责任状。结合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方案、阶段性任务和经费保障等综合因素,主管部门与相关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或依托)单位签订责任状,主要包括考核节点、考核指标(人才引育、成果产出、产业贡献等)、考核方式、评价标准、奖惩措施等事项。结合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功能定位和领域特点,可差异化设定“里程碑”考核指标。
第五条 支持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立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和高效有序的运行机制,结合实际自主组织实施科技计划项目,并按规定履行年度报告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各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监督评价机制,综合运用日常监督、现场监督等方式对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运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或依托)单位应按照签订的责任状考核节点,主动向主管部门提交“里程碑”考核申请,填报责任状目标完成情况报告及相关佐证等材料,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正式报主管部门。
第七条 “里程碑”考核由主管部门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开展,一般采取材料评审和现场考察等方式完成。完成“里程碑”考核指标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应签订新一轮的“里程碑”考核责任状并明确资金保障措施;未完成“里程碑”考核指标的,经组织专家评判确认,根据相关管理办法予以整改或摘牌,涉及违规使用资金或违反科研诚信的按照自治区本级科技专项资金和科研诚信管理有关办法管理执行。
第八条 因国家和自治区重大战略调整、产业发展需求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里程碑”目标需要调整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或依托)单位可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正式报主管部门。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审核后可对责任状相关内容进行调整。
第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厅、发展改革委、教育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