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监督工作规定》修改意见的函
各有关单位:
根据自治区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厅会同财政厅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内科发〔2017〕10号)文件已失效,现对该文件进行修订,现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请于7月16日前反馈我厅。
联系人:陈景瑞
电 话:6328712 6328732(传真)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2021年7月1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监督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监督工作,根据《科技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科发政〔2015〕471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深化科技计划管理改革加强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意见》(内政发电〔2015〕23号)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监督是指按照自治区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财政规章制度,对科技计划、资金管理和执行情况所开展的检查和督导工作。简称“科技监督”。
第三条 科技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技计划相关管理部门管理科技计划及资源配置的科学性、规范性,科技计划的实施绩效,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情况。
(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责任制落实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
(三)参与科技计划、项目咨询评审评估工作的专家履职尽责情况。
(四)科研人员在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的诚信和履职尽责情况。
第四条 科技监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管理监督协调统一。把监督工作融入到科技计划管理工作中,达到协调统一,同时突出监督工作的独立性,确保客观、公正。
(二)遵循科学规律。根据科技计划的性质和特点,实行分类监督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的管理水平。
(三)分层分级监督。结合科技计划管理层级,强化事中、事后监督和绩效评估评价,加强责任倒查,突出对关键环节的监督。
(四)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强化内部管理,加强公开公示和外部监督,减少对正常科技管理和科研活动的影响。
(五)坚持绩效导向。加强绩效评估评价,强化监督结果运用。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自治区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各个环节都应当明确责任主体,自觉接受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盟市科技局,旗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等监督单位,对受其管理的责任单位和项目承担单位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监督、评价。
第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是监督工作的牵头部门,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落实国家科技计划监督相关政策,研究制定科技监督相关管理制度、规范。
(二)加强自治区本级财政科技计划监督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基础能力建设,指导盟市、旗县财政科技计划监督工作。
(三)组织开展对专家履职的独立、客观、公正性以及廉洁自律、保密制度和回避规则遵守和执行情况等监督。
(四)会同有关部门对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开展随机抽查。
(五)加强监督结果的反馈和运用,建立统一的科研信用体系和管理制度。
第八条 盟市科技局、旗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按照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职责,加强对科技计划和资金的监督。
(二)负责对所属项目承担单位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和监督,配合相关监督单位对所属单位存在的重点问题和线索进行核查。
(三)配合自治区科技厅开展相关科技监督工作。在科技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事项要向自治区科技厅报告。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主要监督职责包括:
(一)负责对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的日常监督和管理。
(二)开展科研人员遵规守纪宣传和培训,强化科研人员自律意识和科研诚信意识。
第十条 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建立部门协同会商机制,加强监督制度、年度计划、结果运用等方面的统筹协调。
第十一条 自治区科技厅,盟市科技局、旗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等监督单位都应接受审计、纪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作为科技监督牵头部门,要明确科技计划项目立项、专家评审、管理、组织实施、验收和绩效评估评价、成果汇交等环节的具体流程、责任主体以及监督主体,强化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
第十三条 监督单位要建立内部风险防控和监管体系,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加强内部审查,督促依法合规开展工作,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 管理单位要对科技计划管理工作的日常记录和资料归档,按要求做好管理信息保存工作,实施全过程“痕迹化”管理。
第十五条 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行报告制度。各管理单位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定期报告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进展、资金使用和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情况。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应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开展自律自查,在单位内部公开项目立项、主要研究人员、科研资金使用、项目合作单位、大型仪器设备购置以及项目研究成果情况等信息,接受单位内部的监督。
第十七条 科研人员和专家要弘扬科学精神,恪守科研诚信,强化责任意识,严格遵守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四章 外部监督
第十八条 根据自治区年度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安排,由科技厅牵头制定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监督方案,明确监督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实施主体和结果等要求,严格按照年度计划推进落实。
第十九条 自治区科技厅,盟市科技局,旗县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等监督单位,根据职责对责任单位和所属项目承担单位开展外部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监督采用随机抽取和对风险度高、受理举报等重点抽取相结合的方式确定。300万元以上的项目抽取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0%,3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抽取比例原则上不高于5%。监督工作采用报告监督与现场监督相结合的模式,重点是对科技计划、项目年度检查、中期监理和验收评估等重要节点的监督核查。
(一)报告监督是指监督单位以查阅年度监理报告的形式,完成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检查。
(二)现场监督是指监督单位在项目实施现场进行实地监督检查。重点是对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审计。原则上执行期3年以内的项目不进行现场监督,超过3年的项目现场监督1次,风险较高、信用等级差的项目承担单位及其承担的项目,可加大监督频次。
第二十一条 外部监督内容一般包括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估评价等。
(一)专项检查是自治区科技厅组织监督工作组,采取现场监督的形式,对项目承担单位落实法人责任、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科研资金管理规定、项目管理和科研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二)专项审计是自治区科技厅委托具备相应能力和条件的审计事务所开展对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内部管理有效性进行审计。
(三)绩效评估评价是对科技计划和项目组织实施单位,以及责任管理单位履职尽责进行绩效评估评价。
第二十二条 涉及工作委托和任务下达的科技计划,应在合同(任务书、协议等)中约定工作任务、考核目标和指标、监督考核方式、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明确各方责、权、利事项,为科技监督工作提供依据。
第二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自治区科技厅牵头可与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协调,组成自治区财政科技计划联合监督工作组,集中开展监督检查。
第五章 结果运用和信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科技监督结果分为合格、建议整改和不合格。监督单位对监督中发现的问题,按照相关制度规定下达整改通知书,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监督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对监督结果有异议或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和申诉。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科技厅按照统一要求,将监督结果汇总按规定向社会公开。监督结果应包括监督主体、对象、内容、时间、程序、结论和重要事项记录等。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应当严肃处理违规行为,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
(一)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各责任单位及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二)对有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取消项目承担者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处理措施。
(三)对有违规行为的专家,采取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取消一定期限内咨询评审等处理措施。
(四)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科技厅建立统一的科研诚信与科技监督管理体系,将项目承担单位、专家和科研人员科技监督结果录入内蒙古自治区科研诚信与监督信息系统,实施统一管理,并对其科研信用等级进行核定。
第二十八条 科技监督结果将作为项目立项及资金安排、专家使用等管理决策的重要参考。
(一)科技监督结果与项目承担单位、专家和科研人员信用等级挂钩。
(二)科技监督检查结果为合格并通过验收的项目,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优的,项目结余资金按规定由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三)等级与监督频次挂钩,对于信用等级优的责任单位和人员,可减少或在一定时期内免除监督;对于信用等级差的,应作为监督重点,加大监督频次。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科研信用信息管理与信用内蒙古、内蒙古自治区协同监管平台等其他社会领域信用信息衔接,实现信用信息互联互享,实施联合惩戒机制。
第三十条 建立“黑名单”制度,将严重科研不端行为、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及违法的单位和个人列入“黑名单”,相关信息作为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决策依据。
第三十一条 在科技监督过程中,对于认定为科研诚信案件的或接到举报投诉的,按照《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国科发〔2019〕323号),启动调查处理程序。对于存在科研活动违规行为的单位、法人、项目主持人、专家、科研人员、管理人员、工作人员等,将按照《科研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进行处理,并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科研诚信记录。涉嫌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科技厅,盟市科技局,旗县科技管理部门等监督主体要公布多种简便易行的反馈、沟通、投诉、举报方式,认真接受公众和舆论监督,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和反馈。
第六章 条件保障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科技厅积极培育专业化的监督支撑机构和专家队伍,严明工作规范和纪律,加强统一管理和培训交流。盟市、旗县监督单位要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设和监督人员能力的提升。
第三十四条 实施监督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备开展工作的基本条件以及与监督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并按照相关要求保守秘密,涉及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 监督工作发生的费用应由监督单位支付,不得转嫁给被监督单位。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科技厅应依托自治区科技计划管理系统,增设监督信息内容,加强监督信息共享。盟市监督单位应当依托监督信息平台开展工作,积极运用互联网+,开展智能监督和风险预警,提高监督工作精准化和针对性。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其他科技管理活动的监督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